问:A海关对我司申报的货物归类提出质疑,我司按其要求修改,现在在另一B海关申报时,该B海关认为申报税号仍然有误,要再次修改,并且认为我司是税号申报不实,要移交缉私,请问我司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2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你司可据此依法定程序提出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