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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税内销是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唯一合法方式吗?
    发布时间:2017-04-24 08:50:47  浏览:2444次

    问:看到有关于加工贸易走私的法院判决,里面说到加工贸易货物应该加工后复出口,如果要在境内销售,唯一合法的方式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补税,总感觉法院这种结论应该是太绝对,又不知道有什么书面依据可以否定之,请问海关律师有何高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前述3种出口方式均可合法核销加工贸易合同。其中,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后,再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即可合法实现相应的加工贸易制成品在境内销售。因此,实现加工贸易制成品在境内销售,并非只有申请内销一种唯一合法方式。另外,请留意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6年8月25日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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