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被海关调查前正在办变更手续,后来被认定为走私犯罪,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90万的罚金,请问一下承受原单位权利的单位可以申请扣减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九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