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客户涉及走私被抓,我们是做内贸的,对这个情况不知情,海关立案后才知道是怎么回事,现在接到海关的通知要向我们调取和他们的交易往来记录,请问我们可以给吗?
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