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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必须先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7-09-05 15:11:15  浏览:1646次

    问:我去年底因为帮人带货过关被海关查到了,上周我过关时又被海关查到,当日就让我签收了上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货物被没收。我听朋友说,海关行政处罚要先出一份告知单的,三日之后申辩期满后,海关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问是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必须出行政处罚告知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所谓简单案件系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您所述的情况,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未履行此项义务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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