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做水客带货进境时被海关查到,后来放我走了,现在收到了个《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我对海关调查的细节及证据材料有异议,想申请查阅,请问可以吗?
答:依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