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进出口公司,日常的业务之一就是国内货主代理进口、对外支付货款,因为我司有一些对外付汇的额度没有用,所以有时候会用这些额度帮国内货主对外付款,最近听说有部分国内货主涉嫌走私,我司会涉嫌走私犯罪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你所述情况,如果贵司主观上并不知道对方是在从事走私活动,不构成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