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进口一批紫檀原木,到港时因《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修改,被列入了禁止进口的范围,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除了退运还要罚款,请问这又不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一定会被罚款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我们认为适用此条进行罚款的前提是你公司必须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否则不能适用此条对你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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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