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走私案中,缉私局向检察院呈捕后,检察院只有几天的批捕时间,请问在这个时间内律师可以提意见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延伸阅读: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