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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返香港多次偷运电子产品的两地车有什么办法不被没收
    发布时间:2017-11-06 09:53:55  浏览:1483次

    问:商务车平时走客运,曾经有一次经人介绍帮人带货回深圳,现在案发,查到这台车的运货记录,缉私局扣了车,说是三次用于走私,可能面临没收。当时是同一天分三次运完的,但是是同一批货,请问这样就算三次走私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但是,对于“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有不同理解,例如,可以理解为实际运输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因走私被处罚的次数。对此,目前并无明确的有效法律规范予以解释。海关律师网团队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因走私被处罚的次数,作为确定“23次”的依据。实际用于运输的次数不能作为依据。

     

    延伸阅读:

    一、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的条件: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二、《刑法》对“多次走私”的认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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