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涉及走私,海关冻结了家属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后来海关来人问我们案发前家属的银行流水去哪里了,我向他们说明,这些钱还有一部分货和其他财物已用于偿还债务,请问一下案件到法院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追缴这些钱?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特殊情况明知、虚假、恶意的的清偿债务和转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
延伸阅读: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