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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的涉案财物已用于偿还债务法院会不会继续追缴?
    发布时间:2017-11-14 10:26:49  浏览:1816次

    问:个人涉及走私,海关冻结了家属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后来海关来人问我们案发前家属的银行流水去哪里了,我向他们说明,这些钱还有一部分货和其他财物已用于偿还债务,请问一下案件到法院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追缴这些钱?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特殊情况明知、虚假、恶意的的清偿债务和转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


    延伸阅读: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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