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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走私案件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时侦查机关能否用加盖公章的说明代替出庭?
    发布时间:2017-11-28 14:26:24  浏览:1500次

    问:朋友涉嫌走私被刑讯逼供,他的辩护律师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但听检察官说只要让侦查人员出个说明就可以了,请问一下如果侦查出个加盖公章的说明就可以不用出庭了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延伸阅读:

    “25.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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