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走私案中的证人证言无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不是违反程序的规定,该份证言还能被采用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延伸阅读: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