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可否要求海关对出具的计核证明书重新计核?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1:09  浏览:1314次

    问:家属涉及走私犯罪,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了,得知海关的计核结论时,我们认为其中有问题,请问我们可否申请重新计核?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计核的主体包括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其中并不含家属,但家属可将此要求告知辩护人,由其申请重新计核。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