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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走私工业废料300多吨还有机会判缓刑吗?
    发布时间:2018-03-23 10:10:33  浏览:1643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一个老家的叔叔因涉嫌走私工业废料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的废料数量大概是300多吨,但是都是可以进口的,想了解一下像他这种情况还有机会判缓刑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0吨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走私废物的具体量刑标准。仅您所述的数量来说,不在判缓规定之内;如要实现判缓,还需针对判处缓刑的条件,研究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延伸阅读: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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