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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要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18-04-16 10:02:45  浏览:1685次

    问题描述:有亲戚涉嫌走私被海关拘留了,他身体有病,需要每日按时服药,我们看了下法条,请问是不是只要没什么社会危险性就不用逮捕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项、第79条规定,存在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是逮捕的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所控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延伸阅读: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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