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从周边地区一些小作坊收购废钢铁,然后以高于收购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到东南亚国家。六月初,海关总署组织的打击废钢铁走私出口行动中,我司也被查了,老板及一名业务经理被刑事拘留。我们弄不明白,我司申报的价格明明高于在国内的收购价格,为什么还定性为低报价格走私?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所以,应当向海关申报你司与国外买家之间的成交价格;如果你司申报的价格低于上述成交价格则可能涉嫌低报价格走私。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八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条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