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公司进口过程中因为品名及归类存在争议,我们采用了较低税率的一个编号使用,现在海关经稽查发现我们应该适用较高税率的税号,将案件移送缉私,并以较高税率的编号计核了税款,想问一下,该计核证明我们有异议,如果提出来能否否定其效力,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所以,贵司如对该结论有异议,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针对归类及税率适用提出质疑,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延伸阅读:
“第五条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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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