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一位亲戚因为五、六年前曾经帮人做过废塑料进口生意,去年被代理公司牵连,说本公司也通过其进过废塑料,但是相关的报关资料都已经没有了,只有对方的对账单上记载着送货给我公司的数量。现在要按这个数量定我公司走私,但是这里面一定会有一些国内销售的数量,但具体多少我们也无从证明了。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办,难道只有承认是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对于走私案件而言,报关单证是证明货物走私入境的直接证据之一。对于不能证明货物实际入境的间接证据,比如国内送货单等,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求,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尤其重要的标准,就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延伸阅读: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