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不具有办理进口业务的能力,所以在进口电子产品过程中,全权委托正规经营的通关公司办理进口,当时商谈的是统一价格标准,他们与我们的供货商联系,通关公司办妥所有通关手续后送货上门,请问一下,现在海关来我们公司查案,有员工去做了笔录,我们会被认定为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如贵司在整个通关过程中,对通关公司的通关行为及流程完全不知情,如从未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则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有很大争取空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分析案情。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