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进口化工原料,因为所含成分问题,海关作了化验,结果归入另外一类商品编码,海关要求我司修改重报,我们不认可,请问对于申报的商品编码即税则号列,海关可以重新确定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根据规定,可以对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经过审核,企业申报商品编码确有错误的,海关可以重新予以确定。如果企业对于海关确定商品归类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解决商品归类争议。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