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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多少珍贵动物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04 10:28:32  浏览:147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听说海关开展了打击走私珍贵动物的专项行动,查获了很多走私的珍贵动物,想请问一下走私了多少珍贵动物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根据此条规定,只要是走私了上述所列的珍贵动物都应当立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免罚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延伸阅读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1和附录Π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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