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从国外购买的血压计,购买价格是350元,也查了血压计的税率是25%,税额应该是87.5元,为什么征税的时候要征收100元的税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海关对于个人物品完税价格的认定有明确的原则,《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1/2及以下的,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规定,血压计在《完税价格表》中有列明完税价格为500元,其税率也已调整为20%,因为实际购买价格350元在2倍到1/2的区间内,因此应该按列明的完税价格500元进行征税,实征税款为500X20%=100元。
延伸阅读:
“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