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是进口商,在委托其他单位进口货物过程中,被海关查到,说我们是包税走私的货主,现在计核已出来,说我们走私偷逃税款3000多万,想问一下,他们是以进口商统计的一个表来算我们的税款的, 实际上我们有向供应商下单的商业发票并没有那么多,所以,海关地计核时可以只有单位的统计表没有发票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计核程序上来讲,海关在送核时,应当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延人伸阅读:
“第七条 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
(五)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
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