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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30多万元有机会判缓刑吗?
    发布时间:2019-06-18 08:09:50  浏览:1480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刑事立案,涉嫌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大概有30多万元,不知道这种数额有机会判缓刑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缓刑必须满足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三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根据您所述,还需要分析案件的其它情况进行判断。



     

     

    延伸阅读: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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