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在一起走私案件中,嫌疑人的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向检察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要求排除侦查阶段海关调取的一份电子证据,请问一下,本案暂未开庭,检察院收到该申请后会如何处理?
中国海律师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延伸阅读: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