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国外合作方为我司提供收货人资料,我司在进境环节代理其申报。但是听说这些收货人资料可能是国外合作方通过别的渠道获得,不是实际的收货人。待我司完成清关后,国外合作方会安排人在快递环节更换为真正的收货人。这种情况,如果是真的,我司作为申报环节的代理商会不会有问题?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在申报环节,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情,不涉及走私共犯的问题。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