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出口的产品,查到2006年海关总署曾经发布过商品归类决定,但是现在发现这个商品归类决定应该过时了,可是并没有查到有公布失效。这种情况,到底是以海关公布的失效公告为准,还是以税则条文为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因此,商品归类决定失效,并不以海关总署进行公告为前提。只要满足前述条文规定的失效条件,该归类决定即失去效力。海关总署的对外公布行为,属于对归类决定失效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否依法确认,不必然影响归类决定效力。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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