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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光电材料案中货主已提供了真实价格还会被认定为具有走私故意?
    发布时间:2020-09-03 14:33:04  浏览:1254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的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口了光电材料,按货物价值给的代理费,他有提供真实的采购价给代理公司,但最后海关查出来说是存在低报,请问像我朋友公司的这种情况还会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因此,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进行委托”以及是否存在“受蒙骗”等情况。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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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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