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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出口企业将出口的货物转内销,需要取得什么证明才能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4 16:49:00  浏览:1693次

    问题描述: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疫情原因,将计划出口的货物转为内销,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需要什么证明呢?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因此,贵司需要先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然后才能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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