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有一批货,从佛山三水港出发,运抵大连港口,再发往韩国。因符合启运港出口退税政策,在三水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但因为疫情原因,最终客户取消了订单,无须再出口。那么,已经在启运港办理的出口退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因此,贵司已在启运港办理出口退税,但最终不出口的,需要补缴税款,并向当地海关提供补税证明。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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