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最近进口的一批化学产品被海关查了,海关对我们的产品进行了取样,要送去鉴定,我想请问如果我公司要鉴定的话,也一定是海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吗?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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