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的海关管理性质属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根据现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发布),报关差错率指标不再作为“进出口收发货人”类型企业的认证评估指标。但是,如果因此产生行政处罚,则有可能对信用产生影响。详见对应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标内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要具有正式效力的法律咨询意见,请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