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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作为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发布时间:2021-07-29 09:36:41  浏览:1164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甲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实际控制人是张三,现在甲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而乙公司又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经侦部门立案侦查。那我是否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呢?
    兰迪海关部-吴武铃:

    您好!申报出口退税,大部分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如果是自产的货物,需要证明采购了原材料;如果是外购的货物,需要证明从他人处购买了产成品,而这些证明的直接资料就是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为乙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帮助作用。但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即您未参与乙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也没有主观骗税的故意,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最终是否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要结合证据来判定。


    吴武铃 责任律师 吴武铃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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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武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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