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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2-03-11 13:25:00  韩逸航  浏览:1373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拟申请C类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请问需要什么条件?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其中,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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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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