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些特殊监管政策。例如,对于关税配额管理而言,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关税配额证管理商品,从境外入区时,免交配额证。若在区内加工为成品,出区进口到境内区外时,按成品确定监管征税政策。此时,如果成品不涉及配额证的,无须再提交配额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法条具体适用情形千差万别,如需要法律咨询意见,请联系律师。
延伸阅读: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