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的,或者相关方(如海关、司法机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对鉴别结论存在严重分歧的,或者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的,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意见,海关总署就申请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最终处理意见,若因客观证据不充分导致专家会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如补充分析检测数据等,需要再次召开专家会议的,由生态环境部确定时间和地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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