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当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多可延长3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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