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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披露的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01 09:55:00  浏览:485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在进口一批货物时被海关查获,海关让我们主动披露违规行为,请问有什么要注意的?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主动披露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动披露适用对象是涉税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二是涉税,走私行为及涉证或其他行为不适用;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两个条件: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需注意规定的适用时限,2022年第54号公告的有效期系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应当在有效期内适用。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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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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