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下三类情况应解除取保候审:
一、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二、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三、当出现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