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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对象认识错误,会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3-04-20 19:43:00     浏览:554次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之前做报关业务的,偶尔帮客户报低价格少交关税。上个月接受客户委托申报了一批旧机电,但实际上低报的幅度也不大,但没想到的是,这批货竟然是废旧手机屏,现在海关说我的朋友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请问会怎么认定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您好,您的朋友可能存在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如果申报的旧机电也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那么其实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的构成,即走私废物罪;二是如果申报的旧机电不适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那么则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当然还要考虑偷逃税款的多少。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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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象认识错误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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