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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人工繁育的珍贵动物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发布时间:2023-05-05 15:58:00  浏览:32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帮别人进口过一批乌龟,那批乌龟是被列入CITES附录的,当时报了其他的品名和税号。但实际上国外已经形成很成熟的繁殖产业,我想请问,如果万一被查出来了,我还会被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罪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您好,“人工繁育”能否作为走私珍贵动物罪出罪理由,需要参照《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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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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