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您弟弟的老板实施了指使他人走私的行为,那么他应该属于该案件中未到案的同案人,您的弟弟供出老板,可能会被评价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如实供述,而非立功。
当然,如果供出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仍可视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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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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