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缓刑考验期,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外,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生效之日。
至于何为“判决生效之日”,在不上诉和不抗诉的情况下,你收到判决书后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即为考验期限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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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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