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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双方企业的负责人互为近亲属,但企业间不互不持股和控制,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8 21:30:00  浏览:29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母亲在新加坡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我在国内的公司经常从我母亲的公司那采购并进口零件,但两家公司之间是没有相互持股和相互控制的,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在进口时申报特殊关系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描述,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已经构成特殊关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在确认特殊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贵司在进口货物时应当在“特殊关系确认”一览填“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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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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