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税号为11011100的电饭煲列明完税价格为500元,完税价格为1500元的电饭煲属于列明完税价格2倍以上的区间,进境物品所有人应保留销售方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者收据向海关申报,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税号11011100的行邮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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