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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邮递物品寄件人填写面单是最初申报的环节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09:50:00  浏览:43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有一起邮递物品涉及走私案件,司法人员认为海关总署规范所说的“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就是表明寄件人是申报责任主体,其填写面单行为,是初次申报环节,承担向海关申报责任,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所称“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指的是申报信息来源,不等于也不可能赋予寄件人申报责任与义务,公告也不可能在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因而,公告才强调“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这一强调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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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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