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哪些情况下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23-08-25 17:51:01  浏览:266次
    ┃ 问题描述:
    你好,在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鉴定意见是不予采纳的,如果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