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涉嫌走私货物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你说的对保价应属于上述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的“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将对保价等同于货值,或者认为对保价会低于货值,进而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为由,将对保价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保价并不是必然低于或等于货值,在对保价高于货值时,把对保价作为计税价格则明显不利于当事人,自然也不合理。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