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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水客是不是要就整个水客团伙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09 23:57:00  浏览:28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一直有往返深港两地带化妆品到大陆,我有一个小团队,由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业绩发工资。近期我们都被抓了,警官对我说,每个人都要就犯罪数额的整体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有很多货都不是我带进来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你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别看待。作为大前提,你和负责组织的水客头之间必然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但你与其他水客是否也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则需要分别研究。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知,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二是有走私的共同故意,三是共同实施了走私行为。

    如果你仅与水客头单线联系,而未与其他水客产生关联,那么基于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你承担他人犯罪的部分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 标签:
  • 水客
  •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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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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